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國家暴力驅離媒體 等於侵害言論自由

(本文刊載於蘋果日報線上論壇

文/林靖堂 

323政院事件,轉載自PNN
春,不只是形容此刻此時台灣連月來的季節天氣,更是形容台灣這三、四月來因為政府不作為而造成的政局動盪,同時,也正形容著台灣新聞與言論自由的限縮與倒退。

324428黑夜裡,國家為了維繫政府政權的正當性,以武裝的警力欲逼迫人民就範,於此同時,兩日的驅離行動,連同主流媒體與獨立媒體的新聞媒體工作者,也成為警方驅離的目標,不僅造成新聞工作者的恐懼心理,更實際傷害媒體工作者的身體,遑論身上工作用的攝影與採訪器具。

見到如此景象,不禁要警告這個國家與島嶼上的人民,當新聞媒體工作者在陳情抗議現場也成為警察攻擊的目標時,表示這個國家已經不將民主與監督當成一回事。這表示,國家機器企圖將排除人民抵抗權時所展現的黑暗面掩蓋,希望用盡方法透過暴力的方式遮蔽人民的眼睛。
然而,施行民主制度的國家,其人民最根本的言論自由權,同樣也展現在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上。過去的時代,由於新聞採訪的專業性與攝影機、影棚等採訪與播報工具的高門檻,媒體以獨立於行政、立法與司法的第四權,代替人民行使監督政府的責任,並且將公共資訊向人民揭露,防杜政府與代議士違背應有的職責。

因此,第一線媒體工作者在陳抗現場進行採訪時,不僅僅只是「工作」,更是在行使新聞媒體的採訪自由,間接讓民眾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當作為國家機器代表的警察,在現場採取任何柔性勸離甚至於暴力脅迫的方式強迫媒體工作者離開陳抗現場,甚至對媒體工作者施暴造成身體傷害,不僅僅是在踐踏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更是踐踏人民知的權利與民主制度最重要的根本價值。

或許,更基進一點的思考,警察對陳抗現場記者採訪權與身體的侵害,其實在也侵害警察自己的權益,無論是警察自我保障的工會組織與勞動保障權益,也侵害警察制服褪下後,自己身為台灣公民社會一般公眾的言論自由權。

再況且,公民行使公民不服從的社會抗爭當下,警察驅離的行為往往悖離《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嚴重侵害影響民眾的身心。此刻,唯有新聞自由得以保障民眾的身體安全,同時也提醒警察,國家暴力應受社會與媒體監督。若無監督,國家濫權施暴,何來民主制度可言?

而今,傳播科技與網路科技的發達下,並非只有新聞記者擁有採訪的能力與權力,國家不合乎比例原則失當的施暴行為,不會因為驅趕新聞工作者,就此被矇蔽。警方更不應驅離任何擁有採訪能力的任何人,因為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要求,當民眾自身即擁有採訪工具成為一位公民記者,即是正在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警方的任何施暴舉措,棒棒打的是自己脫下制服後的嘴,自己行使言論自由的能力。

政府應當意識到,如今的社會已然與過去不同,企圖黑箱掩蓋事實的任何行為舉措,只要民眾與記者善用發達的媒體工具,全然都會被放大到網路上,以及任何可被公諸於世的陽光之下。

在陳抗現場,以暴力與言語脅迫民眾行使公民不服從已經是非常過份的行為,而今,連媒體都喪失其新聞自由,這也顯示,台灣距離回到威權已不遠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